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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管理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9-01-28 23:45:45  来源:永城信息港  浏览: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要求,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目标

依据《永城市城乡总体规划(2015—2020)》,城市规划区面积83.9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36.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为禁燃区。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目标为:2016年底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00%,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转运、存放高污染燃料。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

3.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改用期限为:东环路以西、永煤运输专线以东、淮海景观大道以南、沱河以北的区域在2016年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领导组,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环保、规划、建设、发改、工信、工商、综合执法、质监、广电、物资流通、供电、演集镇等单位和乡镇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

1.环保部门

(1)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3)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住建部门。

(1)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负责严把规划关,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2)市城乡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年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同时要进一步推广管道天然气的使用。

3.市发改和工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装备设施,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和依法实施清退。

4.市质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及其设备的监测认定工作。

5.演集镇政府负责城中村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6.物资流通中心负责对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禁止高污染燃料的销售和流通。

7.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餐饮经营实施查处。

8.电力部门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9.工商部门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或执照年检。

10.市广电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然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市政府将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方案公示期为2016年10月11日-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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